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淀区红十字系统人道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北京市红十字系统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救助实力,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工作是政府救助工作的补充,旨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发挥红十字组织雪中送炭、扶危济困、人文关爱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区级红十字会实施人道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际红十字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普遍”七项基本原则;
(二)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三)属地街镇、系统行业为主体,区级统一安排救助的原则;
(四)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原则;
(五)定向捐赠体现捐赠人意向的原则。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依据自身救助实力,对因突发事件、重特大疾病等陷入困境的人群及时开展人道救助,同时开展健康促进、扶贫帮困、精神抚慰、支援疫情防控等日常性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人道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刑事案件等)、重特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海淀区户籍(含常住)人员及家庭;
(二)在本区注册且纳税企业中工作的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中,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刑事案件等)、重特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及家庭;
(三)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持续困难的海淀区户籍(含常住)人员及家庭;
(四)针对海淀区户籍(含常住)特殊困难群体开展的专项救助;
(五)根据乡村振兴工作安排开展的对口帮扶项目;
(六)响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北京市红十字会呼吁,开展面向外埠红十字会的救助;
(七)根据捐赠人捐赠意向开展的捐赠;
(八)其他情形的救助,经执委会研究后决定。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本级募捐款物收支情况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一)对突发事件受害人及家庭提供人道救助,亡者家庭救助不超过3万元,伤者家庭救助不超过2万元;
(二)对重特大疾病患者,结合其治疗及医药费用中自费金额救助,当年自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1万元;自费5—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不超过2万元;自费10万元以上的,救助不超过3万元;
(三)对新就业群体的救助,依据《海淀区红十字会关于新就业群体特殊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结合其治疗及医药费用中自费金额救助,当年自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0.5万元;自费5—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不超过0.8万元;自费10万元以上的,救助不超过1万元;
(四)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持续困难的家庭,主要通过“送温暖”等形式开展救助;
(五)对特殊困难群体开展的专项救助,按项目计划执行;
(六)对口帮扶项目根据乡村振兴工作安排开展帮扶;
(七)向外埠等受灾地红十字会拨付专项救助款或物资,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的呼吁,结合海淀红十字会实力救助。
(八)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按捐赠协议执行;
(九)其他情形,根据执委会研究决定执行。
第七条 除定向救助外,对救助对象原则上实施一年一次人道救助。
第四章 救助款物来源
第八条 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款物来源:
(一)本级红十字会募捐收入款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的款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定向捐赠的款物;
(五)其他合法收入款物。
第五章 救助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情形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常住)所在地的街镇红十字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行业系统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海淀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见附件);
2.救助对象及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突发事件应提供受灾情况报告或相应影像资料等;重特大疾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七)情形的救助对象,根据相关项目及要求执行。
第十条 受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情形的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由街镇红十字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行业系统红十字会受理,负责协调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相关情况,根据救助标准提出建议救助额度,加盖公章后,报区红十字会;
(二)针对乡村振兴、外埠救助、定向捐赠等情形的救助,根据项目计划、上级工作要求及捐赠人意向受理。
第十一条 审批
(一)区红十字会受理街镇红十字会、行业系统红十字会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提请区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决定。
(二)对乡村振兴、外埠救助、定向捐赠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救助,按相关工作程序,由区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决定。
(三)对因突发事件造成2人以上伤亡或因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救助对象,区红十字会可向上级红十字会申请补充人道救助。
第十二条 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
(一)救助款发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至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如救助人无银行账户或特殊情况不便到银行支取的,可通过街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并做好签收。
(二)区红十字会的救助物资,原则上通过街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发放给救助对象;情况紧急的可由区红十字会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三)针对乡村振兴、专项募捐款物、外埠救助、定向捐赠等情形,根据项目计划、上级工作要求及捐赠人意向执行。
第六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募捐账户的日常管理,募捐款收支全部纳入募捐账户,并接受财政、审计及北京市红十字会对募捐账户的监管。
第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本级人道救助款物的接收、发放实施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如在人道救助款物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