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会)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5]186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区会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工作。其他来源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内部评审、项目决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含预算编制绩效评估)、预算审批、项目实施(含招投标、签署合同)、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进行排序。
(三)全流程管理原则。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区会和区财政局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五条 区会对项目管理应按照履职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各科室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本科室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
第六条 区会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项目科室计划实施的项目,都必须履行项目管理流程,完成前期评价和决策审批的项目进入项目库,项目入库随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实行滚动管理。当年实施的项目,都必须从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按党组会、执委会决策统筹安排。
第七条 项目科室对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防范风险,项目管理应做到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评价、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人办理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申报财政预算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
(三)属于本科室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申报非财政预算项目,应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会按照“保基本、保运转、保重点”的顺序保障项目资金安排。依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项目经费预算须报请党组会或执委会集体研究批准。
第三章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区会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区会党组会负责审批部门预算,执委会负责编制部门预算,资金管理部在党组和执委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区财政局下达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后,资金管理部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预算控制数,对项目科室上报的预算需求进行遴选,提出项目预算草案,报党组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项目申报部室根据党组会决定提交、完善相关预算申报资料:
(一)项目申报文本;
(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预算编制说明及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根据区财政局预算控制数和党组会、执委会决定,通过区财政预算管理系统将项目预算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对区财政局提出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退回项目申报科室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收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经区财政局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果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申报科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报执委会或党组会研究决策,由资金管理部上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科室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科室负责人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科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管理工作,按照预算合规安排支出,确保达到预期绩效。
第十六条 项目科室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采尽采。项目科室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财务审计部门在规范程序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开展经费收支、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执纪。
1.区会达到5万元(含)至100万元项目,且采购品目未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项目科室选择适当采购方式,提出中标供应商建议,请分管会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会研究确定;
2.达到100万元(含)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选择具备区财政认定代理资质的招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代理费用按规定由中标单位支付;
3.达到400万元(含)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代理费用按规定由中标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科室应当加强项目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质量,保证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的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科室依据合同,按照区会经费审批规定权限,提请资金管理部依法依规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项目科室应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办公室档案负责人保管。
第五章 项目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规定,依法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绩效评价。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依照区财政局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报区会党组成员会签,对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责成项目科室落实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科室年度业绩考核挂钩,项目实施效果差的相关人员当年年底考核不得评选为“优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会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