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会”)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或海淀区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会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党组会或执委会负责审议批准年度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采购预算调整变更等事项。办公室是区会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为业务监督管理与指导;监事会、区会纪检委员依法依规依纪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职责。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的科室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的,承担委托人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委托采购应当签署委托书。
第五条 资金管理部职责:
(一)研究制订区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审核、审批、备案等事项,按规定汇总报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等工作;
(三)指导各科室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接受海淀区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采购人职责:
(一)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按规定报批;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四)采购文件编制、解释、采购质疑处理等工作;
(五)采购信息公开;
(六)采购合同签订;
(七)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对采购结果负责;
(八)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统计等信息;
(九)采购活动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负责到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处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十)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
(十一)其他属于本科室负责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资金管理部加强沟通协调,保障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第八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区财政局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等,按照区会预算审批程序上报。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区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不含)的小额零星采购,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包括直购、反拍、在线询价、定点服务等;大于100万元(含)的,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项目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分散采购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二)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询价是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结合我会实际和预算经费金额批复情况,一般采用三方询价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人根据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依据采购金额和支出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区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采购方案应当明确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预算、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特殊采购项目应对技术标准等做出说明。委托第三方公司的按照比选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在区会官网上公开),按照“谁采购、谁公开”原则,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科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区会资金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各科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过程监督,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发现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章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零星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零星采购(以下简称“零星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零星采购活动应当编制年度采购计划。资金管理部部、采购人、办公室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保障采购计划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二条 零星采购一般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用直购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确定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服务、工程和1万元以上的货物应当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方式参照政府采购验收方式进行,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紧急阶段的采购,经党组集体研究后,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预算审批和执行公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紧急采购应事前获得经费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包括标准等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