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捐赠和受捐行为,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信息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捐赠款物的信息。
第三条 捐赠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以实际接受为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护捐赠人隐私等原则。
(一)依法公开。凡法律明确规定公开的必须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以实际接受为准。按实际接受的捐赠款物金额、价值、数量等进行公开,对承诺捐赠金额、数量等不作为公开依据。捐赠资金以实际到账,捐赠物资以经北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或其委托、指定的受益人签收并确认质量合格的情况为准。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对于捐赠人不愿意公开其信息或匿名捐赠的,不予公开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公开。
(四)保护捐赠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本会募捐信息以文字表格的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接受捐赠资金信息包括捐赠单位(人)、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捐赠方式等。
第六条 接受捐赠物资信息包括捐赠单位(人)、捐赠物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等。对无法提供价格证明或不能获得公允价值的,可以公开数量,但不公开价值。
第七条 日常资金捐赠信息以月度为统计单位公开,日常物资捐赠信息以季度为统计单位公开。若遇突发事件,就按照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捐赠信息及时公开。
第八条 开展定向捐赠的,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募捐资金公开信息由资金管理部出纳人员整理编制;接受捐赠物资、救助等由业务科负责募捐救助人员整理编制,编制完成后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公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遇政策调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