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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度】海淀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淀区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捐是指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接受捐赠是指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捐赠人自愿和无偿赠予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的过程。

  第三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和管理辖区内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区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募捐和接受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等。

  捐赠财产应是合法的、有权处分的无争议财产,使用中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六条  捐赠人是指通过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实现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捐赠人按照相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免税优惠待遇。

  第七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对有突出贡献的募捐组织者和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或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八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未经区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在国内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海淀区红十字会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发出的募捐呼吁,做出募捐呼吁,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可以据此在本辖区(行业、单位)内发布募捐信息,组织募捐活动。

  第九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积极拓展募捐方式,如:现场募捐、邮局汇款、银行转账、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等。可在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应不断创新募捐方法,可通过报刊、户外、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募捐信息,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十一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项目募捐工作,应具备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募捐对象、筹资额度、受益群体、项目期限等,经区红十字会执委会批准,报北京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备案后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要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留存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开展专项资金募捐工作,应签署募捐合作协议,成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制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经区红十字会执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捐赠活动。凡没有指定捐赠用途、受益对象的捐赠,属非定向捐赠。

  海淀区红十字会要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定向捐赠财产及时转赠给指定受益人,并按照法律、法规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财产可统筹用于救灾救助等。

  第十四条 海淀区基层红十字组织可代收捐赠人捐赠的现金(含支票),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由海淀区红十字会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将代收的现金(含支票)统一缴纳至海淀区红十字会。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应由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并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统一由区红十字负责接受,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要由捐赠人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的捐赠财产要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生产单位捐赠产品,按照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并由生产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二)捐赠物资属于捐赠人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采购发票记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需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捐赠物资采购、运输等实际成本费用,可按双方协商确定公允价值计入捐赠总额。

  第十七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前,要充分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用途、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在与捐赠人就公允价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方面取得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接收。

  第十八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由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一般的捐赠物资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需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一般以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为主且捐赠物资有效期要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区红十字会负担;接受的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字画捐赠,除字画本身应无破损、无霉变,内容适合公益使用外,还须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字画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无瑕疵。字画捐赠如需开具具体价值的收据,其报价须经本市相关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定。未经估价的字画均以“幅”为单位开具捐赠收据,不确认金额。

  第二十二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均应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涉及私人遗物的均应附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重大遗物捐赠一般应实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应经检查验收、抽验合格后登账入库,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捐赠物资与捐赠清单不符、已经破损、变质的,应拒绝入库并予以退回。特殊情况,经捐赠方书面确认后,做报废销毁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中,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变卖、拍卖、义卖或转赠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在特别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募捐工作中,一般应以资金为主。海淀区红十字会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的要求和灾区的实际需要指定募集物品的种类。

  第二十六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的定向援建捐赠,捐赠人应出具定向援建意向书,对援建项目的对象、内容、援建项目所在区域、捐款划转期限等做出约定,经海淀区红十字会报请北京市红十字会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募捐和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应符合红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事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救灾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由海淀区红十字会统一协调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接受的定向捐赠给红十字组织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侵占、挪作和损毁,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低价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二十九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援建项目、对口支援和购买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要做到专款专用,一次性支出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北京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在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凡定向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或向社会公示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和事业发展;非定向捐赠资金,可直接转用于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和事业发展。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应急建设、备灾或其它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红十字会应急建设、备灾或其它人道救助工作。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募捐和接受的捐赠财产及使用管理信息,应按照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要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要求,要做到“两公开、两透明”,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并认真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五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开展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人或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及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对捐赠财产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海淀区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在接收、分配、使用救助款物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捐赠财产,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要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海淀区红十字会。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海淀区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